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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的張某是南京市建鄴區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他的主要業務領域是在線教育。7月28日上午,趁其未到公司上班,公司派其室友前往其位于建鄴區某小區的出租屋查看,發現張某已死亡,立即報警。蓮花派出所出警后,經評估排除了他殺的可能。張某父母得知消息后,從安徽老家趕到南京,要求公司按照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予以賠償。陪同他們的還有20多名親屬。由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某科技公司向建鄴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非工作場所或上班途中的工傷很難認定。
區調解委員會高度重視,立即指派周曉紅、馬龍云、顧景華三名骨干成員組成調解小組趕赴現場。此次調解是在征得家屬同意的情況下組織的。家屬稱,張某因過度勞累而猝死,稱為“過勞死”,因此要求公司按照工傷標準賠償他80萬元。但該公司并未認可家屬的說法,并表示出于人道主義只能提供10萬元的慰問金。由于金額相差太大,雙方陷入了膠著狀態。
針對這一情況,調解員向雙方宣讀了相關法律規定,并分別進行了思想工作。對于家屬,調解員耐心解釋說,張某的猝死并非發生在工作場所、上班時間,也不是在上班正常交通路線上,因此不屬于工傷。對于公司方面,調解員重點從理性角度進行分析,指出張某年紀輕輕就突然去世。在情感上,他的父母無法承受失去孩子的痛苦。從經濟上來說,這也意味著他的父母沒有人贍養他的晚年,所以他希望公司適當增加補償金額。在調解員的努力下,雙方都做出了讓步。家屬接受了張某并非工傷的事實,將賠償要求降低至25萬元。該公司也同意增加賠償金額,但表示不能超過20萬元。
互相讓步,縮小補償金額差距
賠償金額的差距逐漸縮小,但雙方都不愿再讓步。于是調解員展開了多輪背靠背的調解。經過8個小時的反復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1、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24萬元(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家屬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誤工費);預付意外傷害保險賠償5萬元;支付張某月工資5457.18元;共計29萬余元。2.這筆款項應在死者葬禮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支付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按銀行同期信貸利率支付利息。3、這筆錢是由一家科技公司轉給張媽媽的,將由死者的繼承人自行分配。4、當事人及其親屬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有損科技公司商譽的行為。5、本次糾紛一勞永逸地解決,雙方不再有進一步的牽連。
糾紛發生得很突然,死者家屬很多,而且都是外地來的。處理不當很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建鄴區調解委員會立即安排調解骨干趕赴現場處理此事。遵循法、理、情相結合的調解思路,糾紛在短時間內得到成功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和升級。
據建鄴區調整委員會介紹,近年來猝死事件時有發生,且以青壯年居多。因此,提醒大家勞逸結合,避免過度勞累。也建議用人單位關注員工健康問題,合理安排工作任務。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任國勇通訊員徐慶鵬
校對王菲
來源:陽子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