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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根據本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號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計算。
第三條繼承是指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動產,包括:
(一)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必需品;
(三)公民的森林、畜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所得的個人收入,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合同依法允許繼承人延續的,按照合同辦理。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繼承權、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死者的;
(二)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四)偽造、篡改、損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自繼承之日起已過去二十年以上的,不得采取進一步行動。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將繼承,二級繼承人則不繼承。若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等有扶養關系的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以直系血統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岳父、岳母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順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考慮。
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
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依賴被繼承人贍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繼承問題。繼承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與遺贈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訂立處分個人財產的遺囑,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法繼承人繼承其個人財產。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遺囑公證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自寫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并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書面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名見證人應當代為書寫,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在緊急情況下,遺囑人可以訂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危急情況解決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記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若有多份遺囑且內容有沖突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如果遺囑是自己寫的、代表某人寫的、記錄的或口頭的,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撤銷或更改。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遺贈有義務的,由繼承人、受遺贈人履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繼承權。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在脅迫、欺騙下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如果遺囑被篡改,被篡改的內容將失效。
第四章遺產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均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無法通知被繼承人的,由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爭奪。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聲明。如果沒有注明,則視為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得知遺贈后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期滿不表示的,視為放棄繼承權。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分割遺產的,先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配,其余部分歸被繼承人繼承。
如果遺產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則分割遺產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繼承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權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繼承;
(五)未經遺囑處分的繼承權。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保留未出生子女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生活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繼承,可以采取打折、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條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撫養人簽訂遺囑贍養協議。根據協議,照顧者承擔公民的生、死、安葬義務,并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產支持協議。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的生、死、喪葬義務,并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遺贈的遺產,屬于國家;無人繼承、無人遺贈的,屬于國家;死者生前曾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屬于其所屬的集體所有制組織。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這不適用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并由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金額。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妨礙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修改或者補充規定。自治區的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條例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中國公民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時,其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