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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本來是一件好事,但很多人都被拆遷問題所困擾。例如,最常見的就是與拆遷方簽訂了拆遷協議,但對方沒有履行。我應該怎么辦?今天我們就來說說我們代理過的上海華融律師事務所案例!案情基本情況:張女士與拆遷人于2013年9月29日簽訂合同號為《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書》,將張女士擁有的榆林街一委面積85.28平方米的房屋置換為房屋。房屋位于億嘉五期小區2號樓3單元508號,面積89.43平方米。協議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拆遷人應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將協議中的安置房交付給張女士。但截至目前,拆遷人僅拆除了張女士的全部房屋。張某的房屋并沒有建設協議中的安置房。拆遷方一直無法履行合同。簽訂補償協議的對方不履行協議怎么辦。面對這種情況,張女士多次聯系對方溝通,均無結果。她在絕望中找到了我們,希望能夠幫助她,盡量減少她自己的損失。律師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被告不依法履行、不按照協議履行或者非法變更、終止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11項規定的協議的”依照本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承擔責任。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責任。”因此,我們認為,本案中,因拆遷方的過錯導致協議無法履行,故拆遷方應賠償張女士的損失。但拆遷方認為,其房屋并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因意外事故導致無法繼續履行。針對張女士的訴求,我們花了2個月的時間收集證據,最終經過激烈的法庭質證,法院判決拆遷方違約,賠償張女士264萬元。而且,由于拆遷方延遲交付房屋,房屋拆遷后,張女士發生了安置費、過渡費等一系列合理費用,最終我們成功獲得了28萬元的補償,拆遷協議書是拆遷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如果發生糾紛,可能成為打贏官司的關鍵證據。華榮律師專注拆遷業務13年,成功幫助眾多客戶。我們總結了以下3條成功經驗與大家分享。在拆遷案件中,當事人第一時間收集的證據至關重要;如果證據不足,后期的問題就是如何收集證據,這也是困難的;當出現拆遷問題時,律師越早介入,對當事人越有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被告不依法履行、不按照協議履行或者非法變更、終止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繼續承擔“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根據第十九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協議或按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且明確繼續履行行政協議。”被告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