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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確認一直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的關鍵問題。為方便納稅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近日,對企業所得稅免征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了匯總。具體內容如下:
1.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企業直接投資購買發行人國債并持有至到期的,從發行人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提前轉讓國債,或者投資于非發行人國債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現在: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和其他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收益。投資收益。
三、內地居民企業持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號(財稅[2014]81號)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應當計入收入總額,依法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號(財稅[2016]127號)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當計入所得稅總額,依法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12個月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收入,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第一條規定:
非營利組織的以下收入免稅: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捐贈收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的會員費;
(四)非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號(財稅[2016]89號)第二條規定: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號(財稅[2016]98號)第二條規定: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區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第一條規定:
下列清潔資金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中上繳國家的部分;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三)基金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和購買國債利息收入;
(四)境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六、投資者分配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號(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對投資者銷售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7.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號文件(財稅[2013]5號)規定:
企業和個人2012年及以后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并償還的債券。
八、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及其他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第一條規定: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依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保險公司被撤銷、破產財產清算依法取得的賠償收入、向相關責任人追償的收入、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依法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保險公司;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購買國債、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債券的利息收入;
六、使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取得的收入。
九、與北京冬奧組委、殘奧委會相關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號(財稅[2017]60號)第一條第11項規定:
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第二條第6項規定:
中國殘奧委會取得的、北京冬奧組委按照《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分期繳納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