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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后,如果孩子被私下領養,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失去父母或親生父母無法撫養孩子的孤兒,才可以將孩子送人收養,雙方必須簽署收養協議。離婚后,如果孩子被私下領養,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失去父母或親生父母無法撫養孩子的孤兒,才可以將孩子送人收養,雙方必須簽署收養協議。
離婚后一方私自送養孩子的解決辦法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認定送養孩子的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3條可以收養下列未成年人:
失去父母的孤兒;
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收養子女的生父母應當共同收養子女。如果親生父母之一不明或無法找到,可以單方面將孩子安排收養。
1.收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及相互關系;
2、收養理由;
3、收養人和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5、收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6、開始收養的時間;
7、共同收養人、共同收養人、具有完全法律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簽署協議;
8、商定解決收養的條件和事項;
九、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及違反協議產生的責任。
我們在此提醒您,親生父母將孩子送養后,即意味著孩子與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收養關系成立時消除。因此,對于親生父母是否仍享有探視權,法律并無規定。但實踐中可以根據收養協議來確定。
親生父母決定將孩子送養的,將與養父母簽訂收養協議,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探視權:
1、收養協議規定親生父母享有探視權,因此自收養關系訂立之日起,養父母可以按照收養協議行使探視權。
2、收養協議禁止親生父母行使探視權的,養父母自收養關系訂立之日起不得探望孩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3、收養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探望權的,可以根據對養父母和子女的影響來確定親生父母是否可以行使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