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近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海珠分局首次對違法建設項目實施雙罰制度。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印刷廠被罰款20萬元,項目負責人胡某被罰款5萬元。
在2020年“藍天保衛戰”百日沖刺行動中,市生態環境局海珠分局使用VOCs導航監測車對重點區域進行夜間巡查。檢測出其中一處甲苯值超標,經查處發現一家非法沖壓企業。工廠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經調查取證,發現該廠區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投入使用,需建設的環保設施未驗收,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并長期采用“游擊戰”的方式逃避監管。現場污跡斑斑,氣味濃郁,性質十分惡劣。海珠分局責令該廠立即停止現場違法排放污染物,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該項目處20萬元行政處罰,并處20萬元罰款。5萬元落在項目負責人胡某身上。決定處以1萬元罰款。目前,印刷廠已停止生產進行清理。
生態環境部門表示,建設項目負責人有義務遵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依法施工。公司如有違法行為,相關負責人也將被追究責任并受到處罰。下一步,海珠分局將繼續依法加強污染治理,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強大震懾力,切實壓實違法排污主體責任。企業污染治理。
法律鏈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竣工、未驗收或者未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使用,或者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止生產、使用,或者責令關閉。
文圖/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圖記者杜娟通訊員隨歡軒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吳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