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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逮捕與批準逮捕的主要區別在于執行機關和執行地點的不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批準逮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也就是說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準。
批準逮捕和逮捕的區別在于執行機關不同,執行時間點不同,兩者的概念也不同,因為逮捕必須在人民檢察院和法院有權力的情況下發生。批準逮捕,批準逮捕是人民的事。檢察院作出決定,但逮捕必須由公安機關實施,批準逮捕通常是在初步偵查活動完成后進行。雖然“批準逮捕”與“逮捕”只有一字之差,但在人民檢察院和法院都不批準逮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絕對沒有權利獨立實施逮捕。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批準逮捕的權力。
被捕后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人首先需要向司法部門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司法機關收到申請后,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取保候審。候審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最終,公安機關對其實施取保候審。
請注意,從逮捕到法院受理判刑,應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更高層次;因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延期。可以,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