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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完全統計,鄭州已有25棟未完工建筑。最大的未完工建筑據說是西三環長江路附近的一棟建筑。如果這些房地產破產,消費者的購房款是否會優先于建設工程成本?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未廢止之前,根據《批復》第二條規定,“承包商優先支付商品房工程價款的權利,不得用于對抗已支付最多款項的消費者”。或全部住房付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在執行金錢債權過程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可以排除其權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人民法院封存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購買的商品房用于居住,且購買人名下無其他住房用于居住;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50%”,無論是執行案件還是破產案件,都容易推論消費者購房款可以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償還。
但《批復》廢止后,僅保留《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的規定作為消費者購房付款是否具有優先效力的依據。從《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的內容來看,只能推斷,在執行案件中,消費者可以根據該規定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但是否可以推斷,在破產案件中,消費者享有優先購買款項的權利?本所律師認為,在破產案件中,消費者不應優先獲得購房資金的償還。原因如下:
首先,破產法是一部特別法,破產案件不適用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是規范執行活動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不能適用于破產案件中的財產分配;破產案件中不存在執行行為,也不存在購房者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
其次,既然《批復》已經廢止,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消費者優先購房,那么消費者優先購房就不再有法律依據。
第三,法律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人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優先受償建設工程價款的權利,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當《批復》廢止時,在法律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該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受償權相對于其他債權的優先權有法律依據,不能被否認。
因此,《批復》取消后,消費者的購房款無法先行償還。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