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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根據內容可分為:
1.分居協議。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共同生活義務的書面協議;
2.夫妻財產協議。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或者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也就是說,夫妻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的,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婚姻協議僅對夫妻雙方有效。其成立和生效的條件是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在協議上簽字蓋章等,即可以立即生效。婚姻協議是否經過公證,不影響婚姻協議的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協議是否經過公證并不影響婚姻協議的效力,但經過公證的婚姻協議更具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合同;
繼承;
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財產分割;
招標、拍賣;
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以及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公司章程;
保存證據;
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復印件、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
夫妻之間的婚姻財產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除非協議本身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1、配偶一方因欺詐、脅迫而簽訂的財產協議;
2、夫妻一方因重大誤會而簽訂的財產協議;
3、產權協議明顯不公平的;
4、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財產協議的;
5、其他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詐騙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詐騙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詐騙行為的,被詐騙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處境危急、缺乏判斷力等原因,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