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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報酬分攤方案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報酬分攤方案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個人律師事務所要繳納的稅種有: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6%,小規模納稅人3%。
2、城建稅以所交增值稅為基數: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所交增值稅為基數: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4、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擴展資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第一條規定:“任何地區均不得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核定征稅辦法。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和文件的規定精神,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規定:“二、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 四、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五、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報酬分攤方案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報酬分攤方案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