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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正確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面臨的問題。
網友咨詢: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區別?
律師答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強調該危險等同于防火、決水等犯罪行為,并基于實際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且行為性質十分嚴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將受到處罰。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的主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故意犯罪;造成交通事故罪屬于過失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交通事故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律師補充道:
肇事者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酒后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罔顧法律,酒后駕車。如果行為人僅發生過一次碰撞,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對危害后果抱有希望或放任態度的,應當受到處罰。經認定為過失犯罪,應當予以處罰。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比較合適。但如果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繼續駕車逃逸或者其他目的,則意味著行為人以逃逸或者其他目的為目的,不顧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并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亡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