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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輕傷的逮捕后程序是什么?
二級輕傷逮捕后的具體程序是,公安機關需要先釋放已被拘留的嫌疑人。如果需要繼續調查的話,他們也可以繼續調查。偵查取得足夠證據后,可以再次向檢察院提請逮捕。
或者也可以不提交,偵查結束后直接提交檢察院審查。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二級輕傷不批準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1.首先,被拘留人沒有犯罪嫌疑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處有期徒刑以下的處罰;或者不需要逮捕;
3.三、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具備逮捕所需的證據條件的;
四、第四類是應當逮捕的犯罪,但確實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可以不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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