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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區收集時間周期較長。從公告到評估再到補償的這段時間,房價上漲過快的可能性很大。這時,房屋評估價是按照加價前的標準計算,還是按照加價后的標準計算呢?北京單云律師為大家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明確,行政機關不考慮近年來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情況,直接以征收時評估價值作為征收依據。賠償。很難保證被征收人能夠在同一地點購買類似的房屋,這違反了公平性。補償原則。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實施違法拆遷,造成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損失的,補償時間將順延;或因補償協議未達成一致,被拆遷戶長期得不到補償和安置。這期間房價上漲,拆遷補償不能違反公平補償原則。
這個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高法行申2309號]案和陳老師訴洛陽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中已有說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在多年后作出房屋征收及補償決定時,以征收時評估報告中評估的房屋價值作為補償依據,沒有考慮房屋征收補償的實際情況。近年來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其貨幣補償并不能保證被征收人得到同等的補償。購買該地塊上的同類房屋違反了公平補償原則。
也就是說,由于雙方未能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被拆遷戶長期沒有依法得到補償安置。那么,當房價上漲,被拆遷人選擇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但拆遷人及有關行政機構沒有合適的房屋實施產權調換時,應當向拆遷戶給予補償以做出有效判斷時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依據。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202號判決精神,是否按照《征補條例》確定的時間點計算賠償金額,還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考慮房地產市場的波動幅度和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參照《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評估報告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即拆遷人應當自評估報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內簽訂補償協議。如果超過這個有效期,房地產市場價格就會出現波動。如果較大,則必須考慮新的計算時間點。
第二,不能簽訂賠償協議是根據誰的過錯。被拆遷戶應當注意,自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如果被拆遷人以拒絕進屋調查等各種理由拒絕配合拆遷人的正常工作、拒絕與拆遷人協商賠償事宜等,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計算時間將另行確定。遇到拆遷時,不要反抗,積極配合拆遷方。即使存在侵權,也要保留證據并委托專業律師維權。不要讓自己變得“無理取鬧”。
當然,如果是由于拆遷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再堅持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計算時點。
最后,律師提醒您,房屋拆遷補償問題涉及很多法律法規。遇到復雜情況時,建議您及時聯系專業律師,聽取專業法律意見,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