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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經仲裁委員會裁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投訴的主要內容包括:
首先,陳述雙方的基本情況。
二、陳述:勞動爭議案件的起因。
第三,陳述訴訟請求。這部分比較關鍵,也比較容易出錯。當事人自己寫訴狀到法院立案的,往往會因為內容和措辭的缺陷而反復修改,導致立案延誤。比較規范的寫法應該是如下:
1.準確、簡短地列出項目并表達您想要訴求的內容;
2.不能使用“取消”、“更正”、“修改”等詞語。因為當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按照常理,仲裁裁決尚未生效,只有生效的裁決才能被“撤銷”;提起訴訟僅是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的表現,并不代表裁決內容有錯誤,故二審法院或仲裁庭在使用“更正”和“修改”時不能使用“更正”和“修改”。再審法院改變原審法院的判決。
一般來說,如果用人單位作為原告不愿意支付仲裁裁決,可以寫“請求法院裁定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定數額的***元”;員工作為原告可以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數元”。
3、如涉及多筆未繳納或申請繳納的金額,在全部列出后,寫明“以上合計****元”。
第四,事實與理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