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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評分】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定職責、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根據該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權利保護范圍不受限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代表大會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權利。村民合法財產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據此,村民認為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侵犯了他們的人身權、民主權和合法財產權,有權請求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監督權。有管轄權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義務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不履行監督義務的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屬于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范圍。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17)最高法院申請號582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麗麗,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惠亞,女,2000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她是再審申請人徐麗的大女兒。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許瑞亞,女,2012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她是再審申請人徐麗的二女兒。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為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東風路16號。
法定代表人為區人民政府區長魏東。
委托代理人為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劉子輝。
委托代理人為河南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維富。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為鄭州市金水區國際路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花園路*號。
負責人是街道辦事處主任孫大志。
委托代理人為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王長偉。
委托代理人為河南中瀚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勇。
一審第三人為鄭州市金水區國際路街道辦事處鹿寨村村民委員會,住所為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象山路北側省。
負責人是村委會主任馬明杰。
委托代理人為河南科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春雷。
再審申請人徐麗麗、徐惠亞、徐瑞亞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金水區政府)、鄭州市金水區國際路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鄭州市金水區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提起訴訟。國基路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法定職責。本人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興終64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法官李光宇、法官董保軍、法官嚴偉組成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鐵路運輸中院一審查明,徐麗系鹿寨村村民。2004年結婚后,戶口并未遷出鹿寨村。大女兒徐慧雅出生于2000年,二女兒徐慧雅出生于2012年。2009年,鹿寨村委會制定了《柳林鎮路砦村村規民約》,其中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離家的女孩只能享受當年的福利待遇(以農歷為準),無法確定本村村民是否結婚,每年都會由村代表審核一次。”后來,徐麗麗被剝奪了村民待遇,徐惠亞、徐瑞亞也沒有享受村民待遇。2016年5月16日,徐莉莉、徐惠亞、徐瑞亞向金水區政府提交申請,要求責令鹿寨村委會改正違法村規民約,并享有村民待遇。并繳納三人2005年以來的各項費用。福利金總計7.69萬元。金水區政府于2016年5月18日發出處理意見:“請國際路辦事處牽頭,配合民政局協調處理,及時回復”。次日,處理意見被發送至國際路辦事處和民政局。局。徐麗麗、徐慧亞、徐瑞亞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金水區政府、郭集路街道辦事處責令鹿寨村委會改正違法村規民約,責令金水區政府、郭集路街道辦事處路街道辦事處督促落實。恢復村民徐麗、徐慧亞、徐瑞亞的待遇。
鄭州鐵路運輸中院還查明:徐麗麗、徐惠亞、徐瑞亞已將國際路街道辦事處告上法院,請求責令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責令鹿寨村撤銷或修改2016年7月制定的2009《柳林鎮路砦村村規民約》號第八條第一條第四款;責令國際路街道辦事處責成鹿寨村委會及兩委明確徐麗麗等人在鹿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確保已婚、離婚婦女及其子女平等享受村隊福利待遇。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開行初字第157號行政裁定書,認定國際路街道辦事處不屬于一級行政主體,不屬于一級行政主體。合格的被告。是金水區政府派出機構,駁回了對徐麗麗、徐惠亞、徐瑞亞的起訴。徐莉莉、徐惠亞、徐瑞亞不服本案,提起上訴。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6)豫01行中第13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州鐵路運輸中院一審認為:徐麗麗、徐慧亞、徐瑞亞分別向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提起行政訴訟。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駁回徐莉莉、徐惠亞、徐瑞亞的訴訟。該行政裁定已經生效。徐麗麗、徐惠亞、徐瑞亞對國際路街道辦事處的起訴屬于重復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號(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金水區政府已對徐麗麗、徐惠亞、徐瑞亞提交的申請進行了相應處理,其法律地位不等同于鄉鎮、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沒有責令改正村規民約的法律責任,也沒有監督許麗、許惠亞、許瑞亞村民待遇恢復情況落實情況的法律責任。綜上所述,徐麗麗、徐慧亞、徐睿亞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號)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2016)豫71行初516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徐麗麗、徐慧亞、徐瑞亞的訴訟請求。
徐麗麗、徐慧亞、徐瑞亞不服,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基本事實是徐麗麗、徐慧亞、徐瑞亞認為村規民約違法,導致其不再享受村民待遇,請求金水區政府、國際路街道辦事處責令鹿寨村委會村民改正違法村規民約,保障其享受村民待遇的權利。因金水區政府、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法定職責,遂就本案提起訴訟,要求金水區政府、國際路街道辦事處履行法定職責,并責令鹿寨村委會改正村規民約,并恢復了村民的待遇。可見,徐莉莉、徐惠亞、徐瑞亞想要保護的是自己享受村民待遇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訴訟案件范圍包括行政機關認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行為。享受村民待遇的權利不屬于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享受村民待遇的權利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因此,徐麗麗、徐慧亞、徐瑞亞提起的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一審法院受理案件不當,但結果正確。據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徐莉莉、徐惠亞、徐瑞亞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有責任糾正違法的村規民約和民事契約。國際路街道辦事處雖不是一級人民政府,但履行一級人民政府職責,對再審申請人逾期申請糾正違法行為,未作出決定或書面答復。村規民約明顯侵犯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2、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是金水區政府派出機構,不具備獨立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將金水區政府列為共同被告并無不妥。3、違法村規民約剝奪再審申請人享受村級待遇的權利。這項權利涉及再審申請人的財產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與男子平等的權益。再審申請人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職責是糾正違法的村規民約。該法定義務屬于“等”一詞的范圍。《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綜上,二審判決對案件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依法撤銷一審、二審行政判決,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再審中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金水區政府辯稱:1、再審申請人申訴的事項屬于村民待遇和村民自治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范圍。再審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法律依據。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街道辦事處是派出機構,不是派出機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再審申請人向金水區政府提起訴訟不當。3、對于復審申請人向金水區政府提交的申請事項,金水區政府已及時將申請材料轉送相關部門審批,金水區政府沒有法定權力和義務直接辦理復審申請人提出的事項。金水區政府沒有不作為。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駁回。
國際路街道辦事處辯稱:1、再審申請人已就同一事項提起另一案,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駁回。現再審申請人又以與本案相同的事實理由、相同的訴訟請求提起訴訟,屬于重復訴訟。起訴。2、根據法律規定,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是金水區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具備獨立訴訟主體的資格。3、街道辦事處與鄉鎮政府法律地位不同,權限來源不同,行政職責存在明顯差異。國際路街道辦事處與原柳林鎮人民政府在行政職能上不存在繼承關系。國際路街道辦事處不能承擔再審申請人提出的法定責任。
鄭州市金水區國際路街道辦事處鹿寨村村民委員會表示: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再審申請人就本案多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一、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范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定職責、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根據該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權利保護范圍不受限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代表大會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權利。村民合法財產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據此,村民認為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侵犯了他們的人身權、民主權和合法財產權,有權請求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監督權。有管轄權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義務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不履行監督義務的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屬于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范圍。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提起本訴,請求向再審被申請人、金水區政府、國際路街道辦事處發出再審令,責令鹿寨村委會改正違法村規民約,責令金水區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違法村規民約。區政府、國際路街道辦事處將督促落實申請再審村民待遇恢復情況。本案應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二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的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且適用法律錯誤。應當責令該案重審。
二、關于村規民約監督主體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村民政府鄉、民族鄉、鎮責令改正。”不過,本案有特殊情況。2011年4月25日,第《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金水區設立豐慶路等三個街道辦事處的批復》號(鄭政函[2011]71號)規定,“撤銷苗栗鎮、柳林鎮,設立鳳慶路、國際路、陽金路3個街道辦事處”。時間……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成立。柳林鎮中州大道以西地區,屬國際路街道辦事處管轄。轄柳林村、沙門村、劉莊村、鹿寨村、高黃寨村、飄園村。行政村及二十一世紀、新田、風雅松三個社區居委會;……”也就是說,再審申請人所在的鹿寨村所在柳林鎮已被撤銷,變更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由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由哪個行政主體承擔?對此,金水區人民政府和金水區政府在本院組織的庭審程序中表示,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承擔了轄區內原柳林鎮人民政府的行政職責,其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應由鎮人民政府履行的,現由國際路街道辦事處繼承,后者否認有此責任。再審申請人主張,根據第《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村規民約進行清理的通知》號(政政辦文件[2007]48號),國際路街道辦事處對違法村規民約負有責令改正的法定職責。通知規定:“今后制定村規民約,要堅持:……(三)村規民約制定后,須報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備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報村備案,對民事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其中的違法條款要予以修改。”對于上述責任歸屬問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在再審時進一步明確問題,并根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情況作出相應判斷。
三、關于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及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個街道辦事處,作為其行政區域。派遣機構。”街道辦事處作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于一級人民政府,但在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行政主體的資格,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因此,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應當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對于國際路辦辯護中主張的重復起訴問題,再審申請人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于2016年5月16日向金水區政府提出申請,請求魯寨村委會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村規民約自2005年至今,要求村民享受村民待遇,繳納各項福利待遇。金水區政府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處理意見:“請國際路辦事處牽頭,民政局配合,協調處理,及時回復”。處理意見已送達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民政局。再審申請人認為金水區政府、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法定職責,提起本訴。再審申請人此前又向國際路街道辦事處提起訴訟,是由其2014年向國際路街道辦事處申請履行責任引發的。雖然請求事項基本相同,但兩起訴訟的內容不同。根據不同的應用。不應視為重復起訴。
綜上,再審申請人徐麗麗、徐慧亞、徐瑞亞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第四款的要求。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1、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2、再審期間,原判中止執行。
首席法官李光宇
董寶軍法官
嚴偉法官
2018年12月27日
法官助理羅芳菲
張蘭書記
轉載自綠發杏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