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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牛某在干活時滑倒,被貨物撞傷。后經鑒定,牛某傷殘等級為七級。由于仲裁委員會對牛某的工傷申請發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而原用人單位也拒絕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牛某一氣之下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10月28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許昌保炎堂藥業有限公司向原告牛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醫療費、工資等共計35397元。
法院查明,63歲的牛某系許昌制藥公司員工。2003年,公司改制為許昌保炎堂藥業有限公司。1988年2月3日,牛在搬運貨物時受傷,咯血。在接下來的幾年里,這種傷害多次復發。侯牛的病情經醫院診斷為閉合性胸部壓迫傷、細支氣管破裂。1999年,牛因病無法上班,但工資繼續發。2000年4月至2003年9月,牛被單位停發工資。從2003年10月起,用人單位每月向原告支付160元(不含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006年5月16日,牛某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牛現已辦理退休手續,領取社會保險部門養老金。2007年9月17日,牛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牛某隨后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牛某系許昌制藥公司原員工,因工受傷。當時,公司已認定牛某為工傷。據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豫勞社工傷(2005)4號通知第《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第一條規定:“職工遭受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當時已被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認定為工傷,但未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不補辦工傷認定手續,《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繼續按照原規定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原告牛某于1988年2月受傷。3月3日上班應屬于工傷,許昌制藥公司改制為許昌保元堂制藥有限公司后,被告許昌保顏堂公司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因此,法院判令許昌保炎堂藥業有限公司向原告牛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15600元、醫療費3432元、工資16065元、鑒定費300元,共計35397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