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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有住房拆遷補償辦法】公有住房屬于國有住房,按照經營管理單位可分為直管公房和自行管理公房。拆遷時,還將對租賃該房屋的城鎮居民給予補償。根據該法,公有住房的拆除有以下規定:1、公有住房租賃關系終止。自行管理的公共住房被征收或者恢復直管公共住房使用權的,房屋所有權人與公共住房承租人之間的公共住房租賃關系自房屋征收決定下達之日起終止。自動終止。2、公有住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應當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20日內購買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房屋買賣。公有住房承租人購買房屋后,作為被征收人,與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3.按照房改政策規定,公房承租人不愿在規定期限內購買公房的,業主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并提供貨幣補償或與其他住房安置。公屋租戶。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4.公有住房承租人不愿購買公有住房且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20日內未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租賃的公有住房的決定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不成的,由區、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按照重置價至新價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并扣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費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補償價格總額扣除房屋重置價后的新價格。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分別與業主、公共住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有住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選擇住房安置,所收到的補償費與住房安置購買價之間的差額由公有住房承租人承擔。公共住房承租人在征收與補償方案規定的合同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5、承租人租賃或者購買其他公有住房,經核實發現公有住房承租人租賃或者購買其他符合標準的公有住房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產權人給予補償,但不予補償。不是公共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市審查租賃、分配的規定。公房承租人已租用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需要騰出原公有住房的,不給予公房承租人補償。六、空戶登記戶口的處理戶口登記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名義,但實際不住在這里或者因房屋征收而被惡意分割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空戶或惡意分戶進行處罰。不會給予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