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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自然人死亡后,是否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案件基本事實
鐵蛋失蹤多年,下落不明。其妻子小紅想與他人登記結婚,于是咨詢了律師。律師認為,鐵蛋失蹤多年,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他建議小紅向法院申請宣告甲人死亡。法院宣告鐵蛋死亡后,小紅就可以與他人登記結婚了。隨后,小紅村委會開具了一份證明,稱鐵蛋已死亡多年。小紅隨后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法庭決議
經審查,鐵蛋2017年因死亡被注銷戶口,確實死亡。民法規定的死亡宣告制度是一種虛構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自然人因長期失蹤而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問題,如婚姻關系、財產關系等。如果自然人確實死亡,則無需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最后,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解釋和幫助下,小紅取得了鐵蛋的死亡注銷證明,并撤回了申請。
法官提醒
自然人失蹤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失蹤滿兩年的(如果自然人因意外事故失蹤,且有關機構證明該自然人已不可能生還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期限的限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或者死亡。自然人確實死亡的,不能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事故,下落不明兩年。
因意外事故導致自然人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自然人生存困難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優先申請宣告死亡】同一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其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為準;因事故被宣告死亡且下落不明的,死亡日期視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該日期應視為死亡日期。
來源:雨發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