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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一般要上法庭多少次?很多人可能認為民事訴訟過程只有兩次審理,一次是一審,一次是二審。不過,有訴訟經驗的朋友可能會發現,法院有時會開不止一堂庭審理案件。一項審判程序中可能會舉行多次聽證會。這不是經過兩次試驗才最終決定的嗎?為什么要多次開庭?
1、兩案最終審判結果如何?
兩審終審是指同一案件經兩級法院審理后宣告終審并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二審上訴。二審作出判決后,二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一般需要開庭審理,一般簡單的案件一次開庭就能查明事實。二審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以當庭審理,也可以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各審判級別所需開庭次數根據案件情況安排,在不超過審判時間的前提下。
2.法官對民事案件進行多次審理的原因是什么?
一個案件的多次審理對于當事人和法官來說實際上都是一個比較大的負擔。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次審理能夠聽清楚,法官一般不會再審理該案。多次上庭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原因:
1、審理時間有限,案件相對復雜,一次審理不可能查清全部案件事實;
2、案件需要鑒定,需等待鑒定結果出來后,方可安排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
3、案件需要調查取證,需等待核實結果出爐后,方可安排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
4、法官需要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出庭查明案件事實等。
3.參加法庭審理時應注意什么?
當事人參加法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身份證件,遵守法庭紀律。法庭審理過程中,必須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保持安靜,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走動,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發言、提問。
證人出庭作證還需要關注當事人參與庭審的幾個方面。此外,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獨立性,證人無法旁聽案件審理過程,需要在法庭外等待法官傳喚后才能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