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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并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失解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5、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
1.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3、僅限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改善條件維持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