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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意外受傷
引發賠償糾紛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網8月9日報道,3月25日上午,四川楊老師向上杭縣公安局舉報,表弟黃老師情緒激動,想輕生并迫切需要幫助。接到報告后,指揮中心立即調派郊區派出所、交警大隊、消防救援大隊等相關力量趕赴現場處置。經過民警一個小時的耐心輔導,黃老師的情緒逐漸穩定下來。隨后,黃老師講述了自殺的原因。
原來,去年8月,黃老師在外省打工時,眼睛受傷(六級傷殘)。由于他對工傷賠償有異議,并對勞務分包公司的處理不滿意,他要求承包商上杭某公司的老板來現場協商解決此事。初步調查后,警方引導涉事人黃先生、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前往上杭縣矛盾糾紛多方調解聯動中心進一步調解。
當日,沖突糾紛多元化調解聯動中心召開調解會,了解事情原委。原來,上杭某公司在山西省有一個綠化項目。該公司將山西省的項目勞務外包給湖北某公司,湖北某公司聘用了黃先生。黃先生因工受傷,被診斷為六級傷殘。上杭某公司承保商業保險理賠25萬元。
“后來我了解到,六級殘疾人依法可以獲得50萬元以上的賠償,但當我再次要求他們索賠時,卻沒有結果!”黃老師說道。由于索賠無果,他一時沖動爬塔自殺。
在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后,由于涉及橫跨四個省份的兩家公司,中央調解員首先組織上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湖北某公司負責人進行網絡視頻調解。因雙方責任分工發生爭議,雙方隨后在網上達成初步協議,湖北某公司負責人抵達上杭縣參加線下調解會議。
三方各抒己見
改變調解策略
3月29日,湖北某企業負責人抵達上杭縣后,矛盾糾紛多元調解聯動中心立即于下午召開調解會。會上,三方爭論激烈,各抒己見。
“合同上明確規定,安全由湖北某公司負責,黃老師是湖北某公司聘用的,按照雇主責任的原則,應該由湖北某公司承擔責任。”上杭某企業表示。
“我們公司只是承包工程,沒有利潤,沒有風險承受能力。而且,這次事故是黃先生違規操作造成的,我們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湖北某企業提出異議。
“我沒有違規操作!”當事人黃先生予以否認。
第一次線下調解陷入僵局,中央調解員宣布次日上午9點再次舉行調解。
第一次調解未果后,該中心將調解情況向司法局報告,并通知了郊區派出所。上杭縣司法局、公安局立即加大調解力度。第二天上午調解會議前,縣司法局召集中央調解員、律師事務所律師、郊區派出所民警,商討調解方案。
由于本案的難點在于責任的確定和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承擔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兩家公司各自的賠償責任存在較大分歧,導致三人無法勝訴。進行談判。發現問題后,調解員決定通過清晰的法律分析和案件解讀,引導各方面對現實,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主動承擔責任,從化解矛盾糾紛的角度進行溝通和協商。
調解會議由縣司法局主辦,縣司法局將再次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首先,三名當事人分別發表了意見,隨后律師對適用的法律進行了清晰的分析。隨后,參與調解的中央調解員和派出所發表了意見。最后,調解主持人做了簡短的總結發言。由于三方分歧嚴重,縣司法局將三方分開,分別處理三方的工作。
耐心、清晰地解釋法律
推動達成協議
經過縣司法局工作人員、中央調解員、郊區派出所民警、律師事務所律師等用“法、理、情”的反復工作,三方縮小了分歧,達成了共識。縣司法局見狀,再次召集三方坐在一起談判。
調解員耐心為當事人澄清事實過程和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治療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等”以及“康復的合理費用”《因誤工減少收入……》規定了黃老師眼外傷六級傷殘的法定賠償數額。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造成損害的因履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調解員澄清,作為園林工程勞務分包商,湖北某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上杭某公司作為總承包商該項目應與勞務分包商湖北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三方達成協議,同意當場履行協議。
調解會上,三人簽訂協議,湖北某公司和上杭某公司共同賠償黃老師傷殘賠償金等費用38萬元。除保險賠償25萬元外,湖北某企業還需一次性賠償7萬元。上杭某公司一次性賠償6萬元,并當場支付。黃先生收到賠償后,不得向湖北公司、上杭公司主張任何其他權利。
至此,涉及四個省份的糾紛已成功調解。
(本報記者王思琪通訊員羅華堂曾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