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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離婚已經過去多少年,如果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一方可以在發現對方隱匿財產之日起三年內起訴分割財產。
如果女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的,而男方無法證明離婚時女方知道該房屋的存在,法院將認定涉案房屋屬于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不受任何限制。離婚年數限制。杭州離婚律師用一個案例來說明。
案件狀態
男女于2004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規定:
“非婚生子女離婚后由女方撫養,男方定期支付她的贍養費和教育費;
您目前居住的酒店及屋內所有物品均屬于女方;
雙方不存在現金、存款等共同財產。離婚時互不干涉,無需分割;
男方經營的公司,離婚后所有汽車等財產均歸男方所有?!?/p>
2014年,女方根據離婚協議要求男方支付贍養費時,發現男方現在的房子是與女方結婚期間購買的,而男方在離婚時隱瞞了該房子。于是,女子將此事訴至法院,要求涉案房屋全部歸她所有。
男子辯解稱,女子的起訴期限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且雙方因當時感情不和,自2001年起就已分居。涉案房屋完全是分居期間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應視為個人財產。同時,離婚協議書上的公房在離婚時已完全擁有。與公房相比,離婚時現在的房子價值較低。而且,購買這套房子的事,女子已經被告知,所以購買這套房子并沒有什么隱藏的動機和必要性。而且,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離婚后所有汽車及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他現在的房子應該是個人財產,所以他不同意女方的訴訟。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涉案房屋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這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經裁定,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應向女方支付100萬元以上的房價折扣。
判決后,男女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男方經營的公司、所有汽車等財產歸男方所有”,但在常理的背景下,房產的價值遠大于男方。對于汽車,使用“等”一詞。蓋房子有違常識。因此,該房屋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當屬于雙方共同財產。
對于男方提出的女方訴訟已過期限的上訴理由,男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女方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知道房屋的存在。因此,女方表示,她作為婚生子女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提起訴訟。更合理的解釋是,男方被起訴要求支付子女撫養費時,才知道房子的事情。
關于房屋分割,一審法院根據女方提出的市場價格以及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房屋的市場價格并無不當。同時,一審法院考慮到男子隱匿財產的過錯以及涉案房屋登記在其名下等因素。判決后,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以優惠價支付給女方一百萬元以上,并無不妥。
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此類案件的起因是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對于婚姻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可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