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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師和張女士相親認識后結婚了。夫妻倆在結婚之初關系很好,但好景不長。自2016年兒子出生以來,兩人經常因孩子的教育和其他家庭事務而爭吵。2017年,張女士的哥哥結婚時需要買房籌集首付。張女士想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30萬元給弟弟。王老師不同意,兩人最終達成一致,簽訂了貸款協議。協議規定:“張女士因弟弟結婚買房,向王先生借了30萬元,約定張女士于2019年1月1日前歸還王先生30萬元。”
后來,張女士未能按照約定歸還,兩人的矛盾越來越難以調和。王老師無法忍受張女士對原生家庭的無底支持,于是提出了離婚。張女士也同意離婚,但未就30萬元貸款達成協議。該訴訟最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張女士是否應該償還王老師欠下的30萬元呢?
本案中,王老師與張女士簽訂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借款協議。協議上明確規定,張女士借錢給弟弟買房,還約定了還款日期。因此,張女士應償還上述貸款。但這30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分割。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張女士返還王先生15萬元。
現實中,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貸款協議的情況時有發生,離婚時通常會要求債務人還錢。人民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判決。
這基本上分為兩種情況:1、一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出借,則欠款方應全額償還。2、如果當時借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基本上,債務人需要償還一半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