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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規定婚假是多少天?
我國《民法典》規定,男不得早于22歲,女不得早于20歲。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初婚才算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的夫婦,可在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周婚假,共十天。雙方都可以享受,一方也可以享受。額外一周的婚假。工資和獎金將照常支付。使用。逾期育兒假的工資和獎金照常發放,獎金數額由受聘人所在單位確定,但獎金數額不得低于同期同類人員平均獎金。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高齡生育的,男用人單位給予7天哺乳假,女用人單位額外給予30天產假。如果不能增加產假,她將獲得一個月的底薪或實得工資作為獎勵。生育保險制度實施后參保的,按照保險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仍發工資,其他福利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2、婚假工資如何計算
婚假、旅游假期間,繼續發放工資,即帶薪休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享受規定的最長3天婚假外,晚婚者還可額外獎勵7天婚假。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婚假期間工資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可以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談判的結果應該是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所在崗位正常月工資的70%確定。
3.關于婚假的法律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提到晚育可以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延長婚假、產假或者其他待遇的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未提及婚假天數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工會工資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通知》仍然適用。因此,一般情況下,婚假為1-3天,不在同一地點工作的,可根據距離給予額外的出差假。
原勞動部1959年6月1日發布中勞信字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職工在三個工作日內申請婚喪假的,仍發工資。該辦法試行期間,有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異地工作,職工直系親屬去世后,職工本人需出城奔喪。沒有出差假,給員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
經研究,現就員工婚喪假、旅游假請假事宜公告如下:
職工結婚或者職工直系親屬死亡的,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享受1至3天的婚喪假。
勞動者結婚時雙方不在同一地點工作的;職工的直系親屬在外地去世,需要外地奔喪的,可根據路程遠近額外給予出差假。
經批準的婚喪假、旅游假期間,繼續支付員工工資。沿途所有交通及船費均由員工自理。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下發當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相關提示:中勞信字67號指《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于事假期間工資福利”下方有如下文字:
“為照顧我國舊俗,工人或雇員無論在三個工作日內休婚喪假,仍照常支付工資;如果超過三個工作日,仍將支付工資。”工作日,超出的天數將不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