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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險的簡稱。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一金。隨著社會的發展,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增強,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目前,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職工購買了社會保險。
但現實中,極少數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不辦理社會保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用人單位想節省成本,有的是因為員工自愿承諾放棄。員工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往往要求員工簽署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承諾書或協議。那么這樣的承諾書或者協議有效嗎?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并要求繳納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及其他相關服務。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單位的法律義務,也是個人的法律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承諾書》合同是否有效?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也是個人的法律義務。法律義務和權利之間存在差異。權利可以放棄,但法律義務不能放棄。
因此,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自愿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或《自愿放棄購買社保協議》,也不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是無效的承諾書或協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項義務不能通過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協議而改變或放棄。
雇主認為可以通過協議或承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事實上,情況并非如此。購買社會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轉移了風險。如果雙方協議不購買保險,則風險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首先要承受的可能是行政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未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勞動部門可以予以處罰。其次,當發生工傷事故、退休、生育、就醫或失業時,用人單位可能承擔較大的責任。例如,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承擔本應由社保基金承擔的費用。
因此,同意放棄職工社保或者不為職工購買社保不僅違法,甚至可能“丟了西瓜撿了芝麻”。最終,得不償失。而且,社會保障不足也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雇主需要補償工人。哪個更嚴重,哪個更不嚴重,其實很容易衡量。只有依法辦事,才能做大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