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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包括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由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在實施之前:
·1.享受公共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2.村集體經濟收入分配方案。
·3.公益事業建設、籌資報酬計劃、土地承包經營計劃。
·4.理想的村集體經濟項目承包方案。
·5.宅基地使用計劃。
·6.征地不含稅分配方案。
·7.通過貸款、租賃等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涉及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土地承包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草原法》第十三條均涉及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