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用人單位明示聘用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向原用人單位辭職,未給出合理解釋而拒絕聘用的,應當承擔過失責任。——全興訴偉盈精密公司勞動合同過失賠償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4期]
案件要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應如實陳述個人信息,用人單位也應注意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和合理信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擬聘用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辭去原用人單位的職務,但又反悔,未對不聘用勞動者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釋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承擔過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土地出讓方未充分重視土地信息審核和告知,土地受讓方設計的地塊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雙方共同承擔承包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浙江恒興地產有限公司與衢州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轉讓上訴案[《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案件要點:《合同法》號第四十二條(現《民法典》號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假借訂立合同的名義,惡意進行談判,故意隱瞞重要事項。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如果土地出讓方未能對土地信息給予足夠重視,未能公開土地信息,而土地受讓方對地塊的設計不符合規劃要求,雙方的過錯都是導致失敗的因素。所要成立的合同。因此,合同訂立期間發生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三、承包過失責任不以要約的有效性為前提——興業環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訴江蘇熔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包過失責任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案件要點:法律并未規定締約過失責任必須以要約的有效性為依據。締約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接觸、協商過程中不誠實地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約收購各方披露了審批文件的進展情況,并提醒,要約收購報告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投資者提供本次要約收購的簡要概述。如果要約收購尚未生效且存在不確定性,則應認定其適當履行了先合同義務。
4、承包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僅限于信賴利益,不應包括固有利益——王建華等。訴唐柳英等人。承包過失責任糾紛[《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5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案件要點:合同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僅限于信賴利益,不應包括固有利益。所謂固有利益,又稱贍養利益,是指任何人因其人身或者財產受到他人侵害而享有的利益。行為人未盡注意義務,侵害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通過侵權法解決。
5、承包過失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合理間接損失——孫東華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等拍賣合同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2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案件要點:在合同過失責任中,賠償范圍除正損失外,僅限于信賴利益且僅限于履約利益。結果就是回到了契約簽訂前的狀態。即當事人依據合同的效力履行合同。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時,訂立和履行合同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和對價將成為當事人的損失。信賴利益不同于可得利益,具體包括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為履行合同而發生的準備費用;支付上述費用所損失的利息;以及合理的間接損失。這里的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因依賴本合同的有效性而失去了簽訂其他合同的機會。司法實踐中,由于難以判斷是否合理,一般不納入損害賠償范圍。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有些情況下可以確定間接損失,并應納入賠償范圍。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在承包階段因公告取消而造成競買人信托利益損失的,應當對競買人的實際損失承擔承包過失責任。——時代置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玉環縣國土資源局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案件要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屬于招標邀請,投標人在投標申請中報價并按照招標邀請繳納保證金的行為屬于要約。雙方尚未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因出讓公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撤銷公告導致競買人在承包階段損失信托利益的,應當承擔承包過錯投標人的實際損失由投標人承擔。
7、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承包過失責任——中國科技物資進出口公司訴凱馬特遠東有限公司承包過失賠償案【中國審判案例概述——2001年商事審判案】體積]
案件要旨: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是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恪守誠實信用,對交易標的物負有關注、保護、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當事人自身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他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當賠償因其信賴而造成的損失。如果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超出正常商業談判技巧的運用,不斷壓低價格,無視對方利益,濫用優勢地位,就可以認定為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
八、締約一方不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導致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失敗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全文衡水志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北魯志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承包過失責任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年第1期】
案件要點:合同過失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前義務是締約雙方為簽訂合同而在接觸、協商過程中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包括相互協助、相互照顧、相互保護、相互告知、誠實信用等義務。一般情況下,合同過失的責任范圍發生在雙方之間,不涉及第三方。但在合同成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導致與第三人的合同不能成立,不履行承諾的一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9、貸款申請未經銀行批準的,銀行不承擔過失責任。——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城口縣分行與重慶城口縣藍田鄉種養場糾紛申請再審[《立案工作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1期]
案件要點:合同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義務,造成另一方當事人信托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發放貸款前,銀行有權調查申請人的還款能力,然后決定是否放貸。它沒有義務強制發放貸款。如果銀行不批準貸款但未給予正式答復,但負責人口頭明確告知對方,則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不承擔承包過失責任。
10、投標人的投標和招標人的投標均屬于委托合同性質。——陳旭明訴貴池人民劇院租賃招標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1994年第2期]
案件要點:投標人投標、投標人定標、中標通知均屬于委托合同性質。競買人和競買人均負有與對方訂立本合同(租賃合同)的義務,且該租賃合同尚未依法成立。一方違反合同致使租賃合同無法訂立的,依法要求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另一方經濟損失。
整理不易,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