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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雙方關系沒有破裂,離婚后可以隨時再婚,不受時間限制。但最終感情破裂,婚姻一方惡意轉移財產,雙方該如何解決?
當被問到“我為什么選擇再婚?”時,郝老師回答說:“我的孩子可能是我選擇再婚的最大原因。”于是,郝老師找到前妻小丹,呼吁孩子繼續升學。小丹也同意復婚,因為他和郝老師多年的感情一直沒有斷絕。
孩子們聚集在一起,分散在一起。它只持續了兩年。這段時間,小丹升職后,經常以工作繁忙為借口,不理孩子。孩子得到了郝老師的悉心照顧。他還必須照顧年邁的父母。他與小丹協商,希望他能抽出一些時間來照顧兩人。所有的家人都被拒絕了,甚至一年都見不到面。郝老師認為兩人的關系已經無法維持,于是提出離婚。
小丹沒有反對,但不愿意配合分割共同財產。郝先生無奈,只好咨詢了律師,幫他結束了婚姻。律師在調查雙方共同資產時,追蹤到小額銀行轉賬和大額轉賬。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于是,郝先生的律師協助郝先生收集證據并提起訴訟。
見情況不利,小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主動調解,最終達成協議:孩子由小丹撫養,郝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雙方名下財產歸對方所有,債務由雙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