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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小紅是一對情侶。由于兩人都不想要孩子,所以結婚多年也沒有孩子。
后來兩人的關系日漸冷淡、疏遠,小明便提出了離婚。
肖紅沒有理會,覺得沒有愛情的婚姻就沒有必要維持,就同意和肖明離婚。
但離婚后不久,小紅發現小明與陌生女子小麗結婚,并育有一子。
原來,早在離婚前,小明就與小李發生婚外情,并生下了一個私生子。
得知真相后,小紅又羞又怒。
當小明說不想生孩子時,小紅并沒有孩子。現在小紅已經40歲了,已經錯過了最佳生育年齡。可以說,小明推遲了她當媽媽的時間。
于是,肖紅將小明告上法庭,要求小明承擔離婚過錯賠償金。
那么,兩人離婚了,小紅還能向小明要錢嗎?
當然有可能。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離婚過錯情形包括:
重婚;
與他人共同居住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其他重大缺陷的。
婚外情生育非婚生子女屬于重大過錯,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這個請求是有期限的,期限是自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您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