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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丈夫用自己的婚前積蓄幫助妻子償還婚前債務。不久之后,他們離婚了。丈夫還清債務的錢能拿回來嗎?
案例簡介
2019年,小李和佳佳經人介紹認識。
2020年1月,兩人登記結婚。
結婚后,佳佳告訴丈夫,自己婚前借了10萬元外債,讓小李代她償還。于是,小李用婚前個人積蓄5萬元,向第三方借了5萬元。一共轉給佳佳10萬元,用于還債。現在,小李已經還清了向第三方借款的5萬元。
2021年,佳佳起訴小李離婚。小李要求佳佳付給他十萬元來代佳佳還債,但佳佳不同意還。
那么,小李可以要求對方歸還嗎?法院會支持嗎?如果支持的話,會退多少錢?
律師分析
一、結婚后,小李用婚前個人積蓄5萬元償還佳佳婚前個人債務。佳佳應將款項全額退還給小李。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和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發生變化而轉移。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是夫妻雙方因借貸行為而與債權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婚后與配偶另一方無關。
因此,小李沒有義務向佳佳償還貸款,而是代表佳佳償還。根據衡平法原則,離婚時佳佳應將全部款項返還給小李。
其次,結婚后,小李向第三者借了5萬元償還佳佳債務時,佳佳應退還一半給小李,即2.5萬元。
一方面,離婚時,如果貸款尚未償還,小李可以主張該貸款是佳佳的個人貸款,小李沒有償還義務。
另一方面,如果結婚期間已經還清了貸款,小李可以要求佳佳在離婚時還清一半的貸款。
原因是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勢必給夫妻共同財產造成一定損失。一旦離婚,另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賠償金。但考慮到還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能追回一半,即2.5萬元。
溫馨提示:
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另一方償還婚前債務,為了達到上述案件的預期結果,應盡早收集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確定整個還款事實代表他貸款。必要時請律師盡快介入并收集證據是案件成敗的關鍵。
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財產被確定僅屬于一方的;當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民法典》司法解釋婚姻家庭部分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夫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將用于婚后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