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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債務人因追債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并不少見。根據債權人索取債務的性質和金額,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刑法中的認定不同,有的認定為綁架。犯罪,有的被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那么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如何區分呢?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還要求具有敲詐勒索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為。非法拘禁罪的構成僅要求行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兩者之間的界限非常清晰,很容易區分。但在實踐中,綁架、劫持人質追債案件該如何定性呢?
以綁架人質逼迫他人償還債務的非法方法,形式上與綁架罪相似,但本質上與綁架罪有很大不同。根本區別在于,綁架他人追債的目的是獲取自己的財產,以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并不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不符合綁架罪的雙重客體要求,不構成綁架罪,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綁架、拘押他人索取合法債務的,將以非法拘禁罪處罰。但是,如果有人為了索取非法債務而綁架、拘留他人,那么行為人應該如何定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通過的第《關于對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號規定,行為人索要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并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刑法》的規定承擔責任238依照第一條規定定罪處罰的,以非法拘禁罪處罰。
實踐中超出索賠金額的索賠該如何處理?
例如,被告甲在某村賭博時,村民乙欠其賭債1萬元。一日,甲人劫持乙人住所,與他人毆打乙人,并強迫乙人打電話給家人,以4萬元贖回。隨后,B的家人將錢交給了A,然后A就讓B回家了。此案是否涉嫌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綁架,還是綁架?筆者認為,以數罪并罰是不妥當的,因為行為人只實施了一種行為,一種行為并不能構成數罪。將本案以非法拘禁罪處理也不妥,因為甲勒索的錢財高于乙所欠的賭債,且超出部分更大,而且目的也不是占有他人財產。如果甲勒索的錢財超過所欠債務數額,數額不大,則可以認定其主觀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本案中,A向B索取的賭債金額多于B所欠的賭債金額,且超出部分較大,具有敲詐勒索財物的目的,且A對B采取了脅迫手段,故A的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實踐中,超過債權數額的數額如何確定?此類案件參見200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號。敲詐勒索1000元至3000元的數額較大,因為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都侵犯了他人的權利。產權具有相似的性質,易于理解和參考實踐操作。
涉及債權主張、債務關系不清的案件該如何處理?
例如,A借給B同學5萬元,雙方約定兩年內償還。一年后,A的妻子向B要回錢。妻子A還沒來得及告訴A她想要收回貸款,她就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兩年后,A向B借錢,B聲稱已借給妻子。為此,兩人反目成仇,甲綁架了乙的兒子,要求乙還錢贖人。本案中,雖然A與B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不復存在,但B因缺乏證據而無法證明A的貸款已償還。A以獲取貸款為目的綁架B的兒子,不構成綁架罪,應以非法拘禁罪處罰A。實踐中還應注意,此類案件所涉及的債務必須以雙方實際存在的債務為依據。如果債務人被拘留或者因不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而被拘留,就應該以綁架論處。
來源:盈云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