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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女同志們大家好: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立法精神及相關條款充分體現了對婦女的保護和關懷。下面就該法典中涉及的保障婦女權益的幾項規定進行詳細解讀。
一
強調婦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制度男女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享有平等權利。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第1062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等享有平等的權利,這一系列規定強調婦女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
根據婦女心理、生理特點,在以下幾方面提供特殊保護:
一、特殊時期男性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產后一年內、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的除外。
該條是對男方提出離婚權利的限制性規定,目的是保護特殊時期女性的利益。這篇文章可以這樣理解:
第一點:根據女性的生理、心理特點,特殊時期不允許男方提出離婚。這個特殊時期包括婦女懷孕期間、產后一年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
第二點:女方在上述期限內提出離婚沒有任何限制。上述期間,女子明顯處于比較脆弱的狀態,需要照顧。這個時候提出離婚肯定有更緊急的理由。在此期間給予女方離婚的自由,更有利于婦女權益的保障。
第三點: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這里的“確實必要”主要是指女方犯有重大過錯,未盡到撫養嬰兒的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作出判決,裁定準予離婚。
2.離婚財產分配中無過錯方和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在離婚財產分配中,對家庭貢獻較多的一方給予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要承擔更多的撫養孩子、照顧老人以及其他家務的責任。這些往往不能直接轉化為經濟利益,但對家庭來說意義重大。承擔更多家務的一方往往會犧牲個人的事業和利益。《民法典》在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經濟補償。對于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現實生活中,情侶中男方投資、借錢的情況稍微多一些。作為一個不知情的女性,她可能要為非自愿借錢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不僅明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清償,保證公平交易,而且對不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需要的單方借款進行了保護。未借債務的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無債務一方的合法權益。
3.夫妻共同債務的保護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聯名簽字或者經一方追認等意思表示所承擔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的債務。婚姻期間的家庭。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本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連署”的原則,而且明確了因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分為三種情況:
1、夫妻共同債務。可以事前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也可以事后由一方追認。這里對于事后批準的方式沒有具體規定。除書面形式外,還可以通過電話錄音、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
2.家庭日常需要所產生的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包括:正常生活費用、子女撫養費用、老人贍養費用、醫療教育費用等。對于此類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3.債務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這部分債務應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方面,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妻子,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面,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則上不視為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該規定將本案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并要求債權人在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應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