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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許多行政案件要先經過審查,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行政復議呢?
網友咨詢:
哪些情況應當中止行政復議?
律師答復: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中止行政復議:
申請人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申請人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能力,且尚未確定參加行政復議的法定代表人的;
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申請人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主管部門解釋或者確認的;
案件的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律師補充道:
行政復議申請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要求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交;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的;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職責范圍的;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1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中止行政復議:
申請人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申請人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能力,且尚未確定參加行政復議的法定代表人的;
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主管部門解釋或者確認的;
案件的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中止行政復議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關中止或者恢復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