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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賠償一般在當事人死亡、致殘時給予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考慮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特征。
主觀過錯程度較大、采取的侵權方法、手段惡劣的,應當支付更高的賠償金。侵權特征包括侵權手段、侵權場合、行為方式、侵權原因、主觀動機等具體情況。
2、考慮侵權行為的后果以及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
侵權后果嚴重、精神損害程度較大的,賠償金額應當較大。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對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產生影響及影響的程度,以及對受害人未來的影響,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發展是否有具體影響等。損害程度還應根據受害人的傷害狀況和殘疾程度進行評估。如果存在植物人、癱瘓、孕婦胎死等嚴重精神損害,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較高數額的賠償。
3、考慮雙方的責任和過錯。
如果證明受害人是故意的,駕駛人的責任可以免除;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過錯程度減輕、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責任。此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文件確定的事故雙方責任劃分也可以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因素。
4、考慮侵權人的承受能力。
綜合考慮侵權人的身份、職業、家庭情況、經濟能力等因素,賠償責任人還應當考慮為自然人、單位或者法人、支付賠償的能力以及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判決后強制執行。
5、考慮被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