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洪樹勇、陳俊賢廣東宏發刑事辯護隊
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認罪認罰制度》發布實施以來(as《認罪認罰制度》),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寬大制度的適用引起了一些混亂。例如:在被告人已簽署認罪認罰并接受處罰的前提下,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是否一定會引發檢察院抗訴?根據第《認罪認罰制度》號規定,檢察院在二審案件中提出抗訴的,可以對被告人從重處罰。
區分情況
1、控辯雙方已簽署認罪認罰書,但法院未采納量刑建議。
2、檢察院僅對主刑提出量刑建議,未明確提出是否適用附加刑。被告僅對追加處罰提出上訴。
3、法院采納了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但被告人僅對部分犯罪事實提出上訴。
01當事人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
量刑是否明顯不當是關鍵
正如本期上一篇文章提到的,法律賦予法院獨立司法權的地位。即使簽訂了認罪認罰協議,法院仍可以對當事人從寬或者從重情節進行調整。
《認罪認罰具結書》規定: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據的,應當通知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可以調整量刑建議。法院認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采納;檢察機關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明顯不當的,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筆者認為,法院既然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規定依法作出了判決,在此前提下,法院并沒有適用檢察院依據:010提出的量刑建議。審查起訴階段-。此時,被告人上訴的對象發生了變化,不再是對《刑訴法》給出的量刑建議。因此,當事人的上訴不一定會引發檢察機關的抗議。
02
量刑建議未明確是否適用追加處罰,被告不服追加處罰提出上訴
是否納入附加處罰是關鍵
2018年修訂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號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移送對案件的認罪和處罰保證。書籍和其他材料。此外,部分省份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實施細則對于“受罰”是否包含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問題并不一致。
筆者認為,如果檢察院僅就主刑提出量刑建議,認罪協議的量刑內容不一定包括附加刑。控辯雙方對于是否適用附加刑尚未達成一致,被告人不應受到是否適用附加刑的影響。010-受限。因此,如果被告人對罰款、沒收財產等追加刑罰的判決提出上訴,而被告人在供述書上簽字時又沒有同意追加刑罰,筆者認為,被告人的上訴不一定會成立。引發檢察院抗議。
03
量刑建議獲采納,被告人針對個別犯罪事實提出上訴
是否影響定罪量刑是關鍵
《認罪認罰制度》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和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進行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認定結果,并不影響“有罪”的認定。因此,被告人上訴中提到的“個別事實情況”是否影響定罪量刑就顯得尤為關鍵。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和情況提出異議;或者對犯罪事實不提出異議,僅對行為性質提出異議。辯護不影響“有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況提出異議的;或者對犯罪事實無異議,僅對行為性質進行辯護的,不影響“有罪”的認定。
《江蘇省高院指導意見》還提到不能算是“坦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項或者部分犯罪的犯罪事實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未如實供述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次要犯罪事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拒不透露真實身份的;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否基于個人事實,控辯雙方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檢察機關認為,在多名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只是從犯,且犯罪事實比較簡單,不存在其他復雜的犯罪事實,那么被告人很可能只有單一的犯罪事實,不存在其他犯罪事實。其他“個人”事實。犯罪事實。如果被告人此時提出上訴,可能會被檢察院認為是對其認罪認罰的悔罪,最終會導致檢察院發起抗議。
辦案經驗
首先,要與當事人充分溝通,講清法律和理由,說明是否認罪、接受處罰的利弊,充分、確定和保證當事人是否認罪、接受處罰的自愿性。接受懲罰。
其次,辯護人應當就是否適用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問題與檢察機關進行充分、明確的溝通。
最后,當事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辯護人應與當事人就是否上訴以及上訴后的法律后果進行充分、清晰的溝通,并尊重當事人獨立做出決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