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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不一定有見證人。證人是指對合同的簽訂及其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提供證明的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見證人的作用是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避免虛假合同或合同出現問題。房屋買賣協議只需買賣雙方兩人簽字,按指紋即可生效。中介人僅充當見證人的角色。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該證人可以作為證人。如果只是兩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有需要的話可以上門。公證處辦理公證。
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215條當事人訂立有關不動產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合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任何合同均應自動簽訂。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應當簽訂書面商品房銷售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商品房基本情況;
商品房銷售方式;
商品住房價格的確定方法、總價、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5)交付和使用的條件和日期;
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公共配套建筑產權歸屬;
如何處理面積差異;
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爭議解決辦法;
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有無證人并不影響購房協議的效力,但發生爭議時,證人可以陳述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