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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常生活里,我們經常會聽說某人因為敲詐勒索被立案了,那么敲詐勒索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你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了解多少?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敲詐勒索罪立案金額進行法律制度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敲詐中國勒索公私企業財物進行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分別認定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存在較大”、“數額具有巨大”、“數額沒有特別需要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同時根據自己本地區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環境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較大幅度內,共同作用研究方法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存在較大”的標準我們可以通過按照本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進行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中國勒索受過教育行政管理處罰的;
(三)向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勒索或者勒索;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邪惡勢力的名義勒索錢財;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侵犯公私財產,涉及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數額巨大”或者“特別數額巨大”的百分之八十的,可以視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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