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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辯護的概念
辯護是指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公訴人、自訴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質性和程序性陳述。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理由,是否無罪,犯罪是否輕微,是否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的訴訟活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二、刑事辯護的種類
(一)自衛
自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反駁、辯護和辯護,以及自己的辯護。正當防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辯護權的最基本方式,貫穿刑事訴訟的全過程。
(二)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辯護。
(三)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辯護人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或者符合法定情形時,公安機關直接通知法律援助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三、辯護人的范圍
(一)可以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
(二)不得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1、正在服刑、緩刑、假釋的人;2、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在職人員;5、人民陪審員;6、與本案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8.被開除公職、被撤銷律師資格的人員,持有公證員執業證書的;9、法官和其他法庭工作人員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律師辯護人;十、法官和其他法庭工作人員離開法庭后,不得擔任原職務。法庭審理的案件中的辯護人,被告人的監護人和近親屬除外;十一、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在其所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擔任辯護人,被告人除外。監護人和近親除外。
但是,屬于前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不得擔任辯護人的,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且不屬于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受委托擔任辯護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兩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指定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
正在服刑的人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正在服刑、緩刑、假釋的人;
(二)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在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無國籍人;
(八)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并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人民法院職務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辯護人,但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除外。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在其所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擔任辯護人,但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除外。
制片人:張永江
作者:湘潭大學法學院2022級刑事訴訟法碩士生楊金山
編輯:楊金山
編輯:易凌風
審稿人:王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