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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發生犯罪,有的人認為只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讓受害人理解,那就萬事大吉了,就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然而,這種觀點并不正確。犯罪行為,未經被害人同意,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這樣做,但在某些情況下則不能。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所謂“公訴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起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根據案件的不同,被害人的認知會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免除刑事處罰產生不同的影響。
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處罰,因為此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是國家機關,實際上不受受害人影響。被害人是否原諒犯罪嫌疑人,不影響檢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追訴的仍追訴,不需追訴的仍不追訴。
當然,檢察院在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時,也必須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意見。在某些案件中,被害人的意見對于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有著重要影響。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無論最終能否免予刑事處罰,至少在法院量刑時有機會獲得寬大處理。
在自訴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不到法院提起訴訟,司法機關不會主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根據第《刑法》號規定,以下三類案件屬于自訴案件:
1.須通報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貪污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件、重婚案件、遺棄案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等。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于自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獲得被害人諒解,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當庭撤案的,法院不予判刑。事實上,他將免受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