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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尋釁、任意毆打、騷擾他人,任意損壞、侵占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有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2、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嚴重的;3、強行、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
【量刑】
一、有前四項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有以下五種情況侮辱他人,涉嫌尋釁滋事】
根據二殿下第《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三條規定:侮辱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多次侮辱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使用武器侮辱他人的;
(三)侮辱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侮辱他人不僅包括線下,還包括網上。
來源:南大港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