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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豁免是指一國派出的外交代表或具有特殊地位的外交人員和組織免受東道國管轄的制度。司法豁免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平等無管轄權”原則。
網友咨詢:
關于民事司法豁免的規則是什么?
律師答復:
民事司法豁免是指一國或國際組織駐他國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不受東道國管轄的權利。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涉外民事訴訟的外國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國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境內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委托,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當當事人國民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時,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官員擔任本國國民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公民代理民事訴訟。
律師補充道:
領事官員和領事行政技術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轄豁免。領事官員執行職務以外行為的管轄豁免,按照中外簽訂的雙邊條約、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領事官員和領事行政技術人員享有的管轄豁免不適用于下列民事訴訟:
(1)涉及非作為派遣國代表明確簽訂的合同的訴訟;
(二)涉及中國境內私人房產的訴訟,但派遣國代表擁有并供領館使用的房產除外;
(三)以私人身份進行的繼承訴訟;
(四)因在中國境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訴訟。
【法律基礎】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對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提起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周天翔律師簡介
參與訴訟及非訴訟案件近300件。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辦案專業、認真、細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