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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1041條明確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盡管法律規定一夫一妻制,但有些人仍然訴諸重婚。
重婚思想明顯受到封建觀念的影響。在封建社會,由于重男輕女,一個人多妻多妾的現象十分普遍。但現在,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已經不符合正常的道德倫理,也涉嫌違法犯罪。
關于一夫多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在我國直接相關的犯罪是重婚罪。根據刑法第:010至條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犯重婚罪,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合法的重婚有兩種形式: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結婚;并與另一個人建立事實婚姻。我們知道,有沒有結婚證可以直接決定兩個人的關系。因此,當一個人有配偶并與他人取得證明時,無論是夫妻還是同居,都涉嫌犯重婚罪。
但很少有人去領兩本或以上的結婚證。一般來說,他們只是手里拿著一個,在外面玩得開心。在這種情況下,要認定重婚,就要判斷對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然而,并非所有同居行為都可以被視為重婚。如果兩個人只是暫時、短暫地同居,很難構成犯罪。
那么,如果你發現自己的配偶與別人有外遇,想要指控對方重婚,可以收集哪些證據呢?首先,最重要的是確定對方是否已經領結婚證。這是可以直接證明重婚罪的最有利的證據。如果沒有結婚證證明,則需要收集書證和證人,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院信息。在醫院進行手術或住院,如產前檢查、分娩、領取出生證明等,需要家屬簽字。這可以證明兩個人自稱是夫妻。
2.家庭信息。如果兩人有了孩子,就會涉及到新生兒的戶口問題。他們可能需要偽造結婚證,還會留下夫妻關系的表格等材料。
3、證人證言。兩人同居期間,保安、鄰居,甚至小區的監控錄像都可以證明。
4.其他。婚宴視頻、照片;聊天記錄涉及同居、重婚等。一般來說,只要能證明兩個人是夫妻同居,就可能成為有力的證據。
為了清楚地說明犯罪、收集證據、定罪的整個過程,這里舉一個例子。假設小紅和小明是一對恩愛夫妻。十多年來,他們過著輕松的生活。小明漸漸對肖紅產生了懷疑,并萌生了再找一個的想法。他找到小紅提出離婚,但沒有成功。在這種情況下,小明離開了家,在外面遇見了芳芳,并與她生下了兒子。
小紅得知此事后,前往兩人共同居住的地址,拍攝了屋內情況,并記錄了附近鄰居的證言。同時,她去醫院申請與產前檢查、分娩等相關的家屬簽名,集齊全部后,她將小明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處小明有期徒刑。
在上訴的例子中,小明和肖紅是夫妻關系,但小明背叛了婚姻,與方方結婚并生下了孩子。住院期間,他多次以新生兒父親的名義簽署醫囑,這將成為小紅的有力證據。就醫院而言,住院做手術必須要有家屬簽字同意,所以這里面確實很難隱藏“夫妻關系”。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并不是所有重婚者都會被起訴和判刑。例如,上訴案中,小紅結婚后受到他人的吸引,產生了綁架她的興趣。結果,她被賣到了偏僻落后的山區,嫁給了別人。本案中,小紅客觀上犯有重婚罪,但主觀上并無重婚意圖。因此,她的“二婚”是他人違背自己意愿強迫的結果,不應構成重婚罪。
除了被他人強迫再婚的情況外,還有一些行為不構成犯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認定為犯罪。那么,什么樣的情節才算小情節呢?這里仍然用小明和小紅夫婦作為對比。
小明有嚴重的家庭暴力傾向。每次回家,他都對肖紅拳打腳踢。小紅不堪忍受各種虐待,沒有離婚就離家出走。在另一個地方,她遇到了另一個溫柔的男人,并愛上了他并結婚了。可見,小紅主觀上有重婚故意,但其重婚動機是為了擺脫暴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社會危害顯然比較小,不宜定罪。
情節雖小,但還有另一種情況:假設這次小紅和小明是一對老年夫婦,非常恩愛,生活幸福。但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天災人禍,兩人被迫分居。其中,肖紅無奈,只能帶著逃亡的肖程四處流浪謀生。兩人迫于生計被迫結婚。雖然小明還活著,而且肖紅是重婚者,但在天災人禍面前,人力少,難以避免。肖紅重婚確實是無奈之舉,社會危害不大,所以不會定罪。
總而言之,重婚不被定罪的可能性很小。不是每個人都會遭遇天災,也不是每個人都會在婚姻中受到不滿和虐待。面對婚姻,還是應該更加忠誠,否則,牢獄之災就到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