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介紹內江律師:
2020年初,山東杜xx因一棟廠房轉讓訴訟陷入僵局。他認為這對內江律師來說是公平的問題,但法官說服內江律師撤訴,否則就會判他敗訴。杜xx因此很苦惱……
2009年,杜xx將一座廠房轉讓給了李xx。雙方簽訂協議,并與內江律師約定:李xx向杜xx支付380萬元,杜xx將廠房轉讓給李xx。協議簽訂后,杜xx支付了100萬元,杜xx移交了廠房。交給了李xx使用。李xx于2012年10月全額支付,杜xx將產權證交付給李xx,相關資金已支付至沉xx賬戶。李xx遂向杜xx支付100萬元,杜xx將廠房轉讓給李xx。隨后,李xx需要使用產權證書進行登記等,杜xx將產權證書交給了李xx。杜公司經營期間,工廠發生事故,一名工人在工作中死亡。雙方口頭約定由李xx接任后處理此事。李接任后,將賠償死者家屬100萬元。此后,杜多次向李要錢,李于2016年9月向杜支付了5萬元。2019年杜繼續向李索要其他剩余款項時,李拒絕支付,稱所有的錢都已經付給了杜。已全額付款。杜xx認為李xx否認,遂于2019年9月聘請律師向李xx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其解除合同,并要求李xx收回轉讓財產。理由是李xx因未支付相關款項而構成違約。杜某某隨后聘請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1
正當訴訟,面臨失敗
杜聲稱,由于李長期無法支付合同款,盡管李多次要求,杜仍然沒有支付剩余的275萬元。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他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
然而,對方律師提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的房屋購房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三個月內仍未支付,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經對方催告后,行使解除權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不催告的,行使解除權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解除權的,解除權應當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北景冈娴脑V訟已超出法定期限。在此期間,雙方約定李xx于2012年10月支付全款,現在已經是2019年了,7年過去了,明顯已經超過了合同的排除期限;
2、李xx取得工廠時,已進行了大量整修,增加了建筑面積。原來的工廠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終止合同會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和社會資源的浪費;
3、合同款已全部支付,否則杜xx將無法將房產證交給李xx。原本信心十足的杜xx,被狠狠地打了一巴掌。顯然,李xx在拒絕支付余款時咨詢了律師,法官也建議杜xx撤訴,這樣律師費就可以減少一半,否則杜xx就會敗訴。要求杜在三天內答復,否則將被判刑。
02
最后時刻換將,聘請萬店律師解決問題
無奈之下,杜xx感到很委屈。明明有理有據的官司,律師卻無可奈何,他怎么會面臨敗訴。這時,杜xx的朋友向他推薦萬典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擅長解決疑難案件,應該有解決辦法。于是杜xx給王律師打電話。聽到萬律師的解決方案后,杜xx非常高興。他立即在網上與萬典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代理協議》,并解雇了原律師。萬店律師事務所指派王偉洲律師、管忠律師組成辦案小組,負責杜xx案件的辦理。
萬店律師迅速調整制定新方案
第一步:律師要求更換法官
王律師告訴杜xx,法官已經形成了先入為主的意見,形成了杜xx會敗訴的意見。必須更換法官。王律師的說法讓杜xx難以置信。怎么能換法官呢?律師有這個權利嗎?王律師自信地說,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完全有可能。隨后,王律師向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請書》,稱法官已準備對杜某某作出不利于杜某某的判決,但尚未作出判決。并建議杜xx撤訴。申請法官回避的理由顯然不恰當。原審法官何某收到回避申請后,向法院申請回避,法院指定三名法官審理本案。
第2步:律師請求重新舉行聽證會
更換法官后,王律師告訴杜xx:“本案原審中很多問題的辯護觀點都不到位,如果想贏,就需要重新開庭審理。”王律師的觀點再次顛覆了杜xx的大腦。審判已經進行。怎么可能重新開庭呢?王律師告訴杜xx,只要符合條件,完全可以。隨后王律師申請追加申為第三人,因為其作為合同的受益人,具有合法權益,成為申訴訟權利的保護人,請求法院重新開庭審理。人民法院予以認可。
第三步:排除對方新建建筑的障礙
隨后,王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了解李某某新建的房屋是否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施工審批手續。人民法院經有關部門調查發現,李所有增建建筑物均未辦理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手續。王律師立即告訴杜xx,由于該建筑沒有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手續,不受法律保護,并不能因為對方增設違法建筑而影響原告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四步:消除過程中的問題
對于對方提出的驅逐期滿后應當駁回訴訟的問題,王律師有不同的看法。王律師認為:首先,本案涉及廠房轉讓,而不是商品房轉讓,因此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蛾P于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其次,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的。經對方提醒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該權利的,該權利即消滅?!北景鸽p方當事人的協議并沒有約定行使該權利的期限。本案中,被告應當根據原告的提示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解除權,就會產生解除權喪失的問題。本案被告從未向原告進行過任何提醒,解除合同的權利并未消滅,訴訟也符合法定期限,而且王律師已獲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指導性案例。本案的裁判意見與王律師的觀點一致。一致。
對于對方聲稱合同金額已全額支付的說法,王律師指出,合同中約定了付款賬號,而該付款賬戶的銀行流水單上只有105萬的付款。被告聲稱已全額付款,但并未提取任何款項。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提供收據或銀行對賬單證據;被告還提出,支付的100萬工傷賠償金是合同的一部分。王律師還指出:因為合同中從未規定這100萬屬于工廠購銷,而且合同中明確規定付款賬號與這100萬元工傷賠償無關。被告支付的款項和工廠的購買價款。
法庭重新開庭后,王律師逐條反駁了對方當事人的論點。他的觀點尖銳、有理有據、環環相扣。勝利的天平立即轉向了原告。
03
一審結果令人難以置信:原告請求被駁回
本案一審宣判。杜xx、王律師、管律師對此案充滿信心,必勝無疑。然而沒想到,一審判決卻出人意料。合議庭認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因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杜簽訂《銷售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合同款。本案中,杜起訴被告支付合同價款,完全可以達到合同目的,獲得合同價款。被告不構成根本違約。本案不符合終止條件,故駁回原告訴訟。問。王律師聽完判決后表示不能接受判決。對方回復“貨款已足額支付”,實際上構成拒絕履行支付合同款的義務。怎么可能不構成根本違約呢?而且,近十年來物價上漲了很多倍,尤其是房地產價格,更是大幅上漲。過去的錢和現在的錢的購買力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對方只支付合同金額,顯然沒有實現等價交換,對原告來說是一種傷害。利益受到侵害,更關鍵的問題是,如果真的提起訴訟要求合同付款,可能會超過訴訟時效,因為李xx在2012年10月就已經全額付款,雖然杜xx多次索要剩余金額在此期間,將依法引發訴訟。時效被打斷了,但畢竟都是口頭的,沒有留下直接的證據。
04
上訴,打贏官司必須無可挑剔
針對一審判決的嚴重錯誤,王律師作為杜xx的代理律師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律師在上訴聽證會上指出:
1、被申請人答辯稱其已足額支付合同價款,其實質是拒絕履行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本案符合法定撤銷條件。
2.合同目的的實現意味著獲得等價交換,且價值與價格應當匹配。十幾年前的貨幣購買力和現在的貨幣購買力完全不同。因此,單純支付合同約定的未付款額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經上訴人催告,對方仍未支付合同價款,屬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三)一方遲延履行重大債務,且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正在被提醒?!?,這是撤銷的法定條件。法律與事實相符、完全適用。
面對王律師列出的事實證據,無疑給對方增添了很大的壓力。
最終,在訴訟程序的壓倒性優勢下,經過法院調解,被上訴人同意賠償上訴人320萬元。上訴人認為,對方已認可經營工廠多年等客觀情況,雙方當庭簽署了調解協議。本案終于與內江律師達成圓滿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