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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收入再次出現在中央文件中。
近日,《*******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正式公布。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推出產權保護頂層設計。《意見》第十條規定“要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具體包括研究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混改中員工持股等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金融改革、賦權農民。更多產權等
財產性收入主要是指通過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社會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使用權取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以及財產經營取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入等。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以來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人擁有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首次引起公眾廣泛關注。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
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形成,勞動力以外的生產要素分配比重有所提高,但財產性收入比重卻在下降。仍然很低。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占收入比重不足3%。
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的戰略部署,要繼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優化收入分配結構,認識到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因此,居民的財產性收入能否持續增加,自然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關注。
關鍵問題是,如何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
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首先要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
從《憲法》“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到《物權法》規定“私人合法儲蓄、投資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我國多個法律制度都確認了居民財產收入依法受到保護。但從實踐來看,我國產權保護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在拆遷、征地、居民投資等方面,與依法保護產權不符的現象時有出現,這顯然不利于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
本**、**公布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意見,旨在依法有效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的財產權利,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保障。信心,形成良好預期。例如,本《意見》號文件提出的《關于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期滿續展的法律安排研究》,被認為回應了輿論,發出了重要信號,有助于形成長效機制。公民財產受到全社會的保護。對保護的良好期望。
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還必須深化金融改革、國企改革、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拓寬公共投資渠道,分享企業成長紅利,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深化金融改革,推動金融創新,鼓勵創造更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讓民眾共享增值收益的金融產品,顯然有利于拓寬居民房產投資渠道。一方面,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發展直接融資,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落實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強化監管措施,保護合法權益。和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讓資本市場成為居民財富管理的重要平臺。另一方面,要加強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創新,改善金融服務,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產品,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有利于調動企業職工積極性,讓職工與企業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擔市場競爭風險。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環節。在此過程中,要支持符合條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員工持股,堅持同股同權,建立員工持股企業制度。利益、企業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激勵相容機制。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產權,有利于農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加財產性收入。既要允許農民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農民分享流轉收益,又要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土地增值收入分配比例。
財產性收入是國民財富的重要指標。在千方百計增加城鄉居民收入過程中,必須健全法制、深化改革,多渠道增加財產性收入,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總體目標打下堅實基礎。全方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