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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現年52歲的華僑朱某出資80%、朱某父母出資20%共同購置上海市商品房一套,房產證登記在朱某父親名下,后父親病危去世。其父親生前留有遺囑,基本內容是其弟朱先生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贍養父母,房產由母親、弟弟共同繼承,房產所有權比例份額是朱某占80%、母親占15%、弟弟5%。
案件焦點:
朱父已留有遺囑,朱某作為華僑,如何在上海辦理房產繼承權將自己的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
上海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朱某的父親可以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通過訂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數人繼承。
該房產的購置,朱某曾經出資80%,父母出資20%。朱某父親的遺囑記載,朱某享有80%的所有權;父母享有20%的所有權。父親的個人房產占10%,母親的個人房產占10%。父親10%的個人房產,其中50%分配給其母親,剩余的50%分配其弟弟。如此分配,朱某沒有繼承其父親名下的房產份額,其父親也沒有侵占朱某的個人房產。該遺囑真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朱某、母親、弟弟可以共同享有房產所有權,遺囑繼承后房產所有權可以由朱某占80%、母親占15%、弟弟5%的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上海房產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