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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樹對金麥酒家沒有實際控制權。金麥酒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和銀臺的收支均由大堂業務經理劉控制,酒家業務管理的會計收益權仍由劉控制。上海著名刑事律師將帶您了解具體情況。
金大麥餐廳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接待、結賬、招聘和工資支付。根據案件中的證據,劉某曾是金麥酒家的大堂經理,負責招聘酒店服務員、廚師等工作人員,為服務員安排工作并按時發放工資。
劉春樹碰不到金麥酒家的日常管理。在劉春樹去金麥餐廳之前,已經有廚師和服務員在這里工作。即使后期有廚師、服務員等酒店員工,也是劉某負責招聘。上述事實有劉春樹的供述和辯解。
侯某某、賈某某的證言證實:
2003年7月13日,劉春樹在接受采訪時說:酒店的一個大堂告訴我,服務員都走了,我們應該去找一些服務員,并說找到這些服務員該有多好。
劉春樹2003年8月19日的訊問筆錄:“問:當時是誰派女士去工作的?大堂經理給他們發了任務。
侯詢問2003年8月12日的調查筆錄:“A:2000年4、5月份的時候,我是從別人那里知道劉的。她當時是金麥酒家的大堂業務經理,劉某讓我和賈某某在金麥酒家做服務員。
““問:通常誰會給你分配任務,其他公司的服務員會組織賣淫嗎?這都是劉送給我們的。別人的事我不知道。"
2010年8月20日對賈的采訪:“2000年4、5月份,我和侯經金麥酒家大堂經理劉先生介紹到金麥酒家當服務員。
問:當時的工資是誰發的?2003年7月1日,大堂經理問李:“問:你離開時酒店老板在嗎?”那里有一個女人。她說她是經理。
問:你見過餐館老板嗎?沒有,我們去的時候有一個40多歲的女人。郭敬明在2003年7月2日接受采訪時說。以上言詞證據可以相互印證。
據證明,大堂經理劉負責招聘服務員、接待訪客、安排工作、支付工資等。這些工作內容的管理者不在劉春樹的參與范圍內。
金麥酒家的管理會計收益權仍由劉某某控制。根據檔案中的證據,劉玉春是基于她與劉氏兄弟姐妹的關系。她以幫扶為名,主要負責在金麥酒家守護夜色。劉負責餐館的一切事務。
經濟實力也由劉某控制,劉某在沒有任何報酬的情況下幫助劉某“經營”金大麥餐廳。以下證據證實了這一事實:
劉某某2000年8月7日的詢問筆錄:“我承包了金麥酒家,后來我讓他在那里負責,酒家的一切事務都由我負責。劉問及2003年9月25日的紀錄:“問:當你讓你哥哥跑的時候,
你解釋過管理的權力和酒店的利潤嗎?"?答:沒有明確表示,因為我認為我們沒有必要成為兄弟姐妹。”
2004年1月7日日本案二審期間,劉春樹也多次強調她在金麥酒家沒有任何經營收益權和最終決定權。“讓我為他們工作。我在酒店里沒有權利。什么事都問劉。有一張銀桌子收錢,錢給了劉某某。
劉經常住在賓館里。我管理不了大堂和大堂的服務。告訴我,我得問問劉。如果劉在這里,直接去找劉。
根據上述研究證據理論分析,劉春樹當時既不是金麥酒家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也不負責某酒店的具體日常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工作。
只是一種基于與劉某某的兄妹情誼無償在金麥餐廳看夜等零工。酒店的具體社會事務與大堂經理劉直接相關。酒店重大事項需要及時向劉某某請示決定,酒店的市場收入也由劉某某控制。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認為,正是由于劉春樹和劉某某之間特殊的兄妹關系,酒店工作人員和周圍人想當然地認為劉春樹已經逐漸取代劉某某成為金麥餐廳的負責人。因此,
劉春樹沒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技術能力控制金麥餐廳的時間,不符合容留賣淫罪的主要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