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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上海市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代理公司參加訴訟?
答:《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審判實踐中,沒有律師資格、也不持有基層法律工作者證書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參加民事訴訟,關鍵是看其是否屬于該公司的工作人員。
不少公司設有法律部(法務部)或者任命了專職的法務工作人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續,這些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該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成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該公司參加訴訟。
如果在訴訟中,對方當事人對以公司法律顧問名義代理公司參加民事訴訟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異議,則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至少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一加以證明:(1)繳納社保記錄憑證;(2)領取工資憑證;(3)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作為被代理人的公司應當提供該法律顧問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社保關系證明,以證實其屬于該公司的工作人員。
因此,與上海市公司沒有勞動關系的“法律顧問”,因不屬于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僅持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