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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被用人單位解雇與被解雇的區別在于主動主體不同。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應的賠償方式也不同。
解雇是指用人單位主動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辭職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賠償;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提醒您,公司可以合法解雇員工的情況包括未通過試用期測試的員工;員工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公司工作任務完成的。或者經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已在該雇主工作過,最多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十二個多月了。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解除勞動合同。滿一年后,給予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并給予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
3、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4、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視為在用人單位工作。每服務一年,給予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重整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職工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公司里。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