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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債務轉移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后續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的義務。承擔保險責任。
(二)答辯權相應轉移
《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原債務人的抗辯。債務有無效理由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也可以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進行抗辯。此外,在雙邊合同中,還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債務的無原因性,未經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以行為事由為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而只能以抗辯為由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債務本身的理由。
(三)隨債務一并轉讓
《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該債務相關的次債務。次要債務完全屬于原始債務人本人的情況除外。被擔保債務隨主債自動轉讓給第三方的,除非保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