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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相關法規不斷完善。在經濟生活中,很多當事人在買賣交易過程中都會選擇簽訂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時合同也會約定管轄權,那么最新的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的管轄權是什么呢?江蘇天浩律師事務所季建國律師分析。
1.最新貨物買賣合同的管轄
根據民法第《民事訴訟法》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典型的合同,買賣合同發生爭議,應當適用第《民事訴訟法》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管轄。取得案件管轄權。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如果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了管轄條款,首先應根據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2.管轄權轉移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屬于本院管轄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沒有轉移管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訴法院認為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只有依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被訴法院單方面決定將案件移送其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理法院無需征得移送法院同意,可以直接將案件移送其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四)受移送案件的同級法院認為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的,不得自行移送,而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的指定。
(五)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有錯誤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銷。
季建國律師補充道:
三、指定管轄的要求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管轄的。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不可抗力,即地震、洪水等,無法行使管轄權等事實原因;本院司法人員被訴、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司法人員自行回避等法律原因,無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本轄區內其他適當人民法院管轄。
(二)管轄權發生爭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
所謂糾紛,包括相互推諉、相互競爭等。這通常是由于法院之間的管轄界限不明確,或者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是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為了當地經濟利益而競相先行立案。無論何種原因,任何爭議均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第《意見》號的規定,有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不能達成協議,請求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雙方均為同一個地方、市級基層人民法院的區、市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定管轄;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當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的,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當書面通知報請人民法院和指定人民法院。提交材料的人民法院收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三)受移送案件的同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四)上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期間,中止審理。
簽訂合同是一件大事,涉及您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雙方都能仔細閱讀合同條款,避免陷入對方的文字陷阱,從而受到傷害。